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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帮信罪”莫当“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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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28 11:39:37 打印 字号: | |

出售一张银行卡、电话卡,轻轻松松就有高额报酬。遇到这种“好事”,你会心动吗?别傻了,你摊上大事了!

近期,宜良法院审理了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相关被告人涉及非法倒卖电话卡以及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徐某某都是在其亲属的邀约下先后提供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转账。二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涉地域广、受害人多、造成经济损失大、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危害不容小觑,应当依法打击。宜良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充分认识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警惕“帮信罪”莫当“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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